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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11年9月23日以日政发〔2011〕34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日政发〔2018〕10号)统一登记后重新发布,2023年7月25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日政发〔2023〕5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区域地情,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主要包括市志、县(区)志、乡镇(街道)志、村(居、社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专门性资料文献,主要包括由各级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的综合地情文献及有关单位组织编纂的部门志、行业志、专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史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史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

(五)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七)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八)培训地方史志编纂人员;

(九)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要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要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市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地方史志专家库,为史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参与有关文稿的评审、指导工作。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第八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地方史志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编纂:

(一)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

(二)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乡镇(街道)志、年鉴,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编纂;

(三)村(居、社区)志,由所在村(居、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组织编纂;

(四)部门(行业、单位)志,由本部门组织编纂。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要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