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2014年10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2024年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一台巡游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招投标;
(二)兼并重组;
(三)考核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对应一个经营指标。
第六条 取得经营指标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七年,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条件。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之间兼并、重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委托中介机构代管,不得转租、转包。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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