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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3)1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0〕44号规定,拟修改,修改完成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时限到期后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动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的客观真实,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提供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客观真实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各地质勘查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字发〔2007〕26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和各单矿种勘查规范等要求编制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确保所提交报告成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实地核实、报告编写和报告审查等各个环节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参加人员条件、工作规范和责任,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储量报告主编人员准入制度,达不到报告主编人员资格要求的不得编制储量报告。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地质勘查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储量核实报告应准确清晰反映核实前后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提供充分证据。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最近的一次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原因。

地质勘查和储量实地核查是储量评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评审结果客观真实的首要条件。参与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的人员必须到矿区实地开展工作,并对矿山标示牌、主井硐口等重要工作部位拍照,对矿山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对勘探钻井的数量、所获岩(矿)芯数量等实物量核实,所出具的核实报告,须经现场核实人员签字后附入工作成果。

二、上下联动,严格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储量管理,依法按程序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厅储量处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申报资料的审查。通过建立不良纪录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和储量评审机构的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形成书面意见,责令整改。及时将重要问题和评审质量情况通报给储量评审机构和报告编制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储量评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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