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徐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属性,不断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促进更多市民实现“住有所居”,不断提高全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坚持适当新建,利用存量优先。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包含但不限于工业、商业、商办、公共设施、教育科研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职住平衡,协调供需矛盾。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三)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建设产业强市,打造区域中心”的定位,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到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二、基础制度
(一)领导机构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审定、监管等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地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本市符合条件、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可采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监管,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发展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1.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产权所有人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下列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设的;改建后不符合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的。
4.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享受支持政策。各县(市)、铜山区(含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贾汪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发放项目认定书。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负责项目认定的初步审查,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发放项目认定书。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立项或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审核、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
1.备案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通过平台备案,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2.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3.租住管理。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供应,并规定最长租赁期限。加强运营管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享受中央、省、市专项奖补资金的项目,须规定持续运营期限。加强运营主体的安全监管、用途监管和价格监管责任。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防止以租代售。
4.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方面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主体明确、规模适当、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年限,无需补交土地价款。
允许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30%。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二)工程建设方面
1.简化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政务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