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31日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和管理,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省、市(州)、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满足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情形,经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委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评标专家聘任
第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根据征集通知,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初核;经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核合格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类别申请人进行复核。
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要求等。考试合格人员予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每任聘期三年。
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收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异地评审等费用;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及时维护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六)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七)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年满7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聘期结束后参加资格复审考试不合格的;
(五)满足第三十条规定的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及时请假。
评标专家应自行前往指定评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报酬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
评标专家一个聘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个月,或一年内拒绝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自动解聘。
第十九条 畅通评标专家依法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维护评标专家合法权益。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市(州)分中心开设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不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市(州)分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评标专家在线抽取,适时在全省推开。
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所需专家在项目开标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终端抽取;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从国家有关部委或评标活动所在地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应完善抽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保密等制度,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应定期轮岗并接受工作培训。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下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监督检查,确保抽取终端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于开标开始且能确定回避名单后一小时以内抽取。项目所需评标专家数量和抽取区域按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应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等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抽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15年以上。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