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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

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产、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农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经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六)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