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经信数信〔2022〕22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数字经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管理,现将《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5日
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数字经济办〔2020〕3号),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申报、遴选、管理、奖惩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的范围为各年度申报指南所明确的申报主体及其试点示范相关工作。
第三条(建设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增强城镇居民的获得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新智慧。
第四条(管理职责)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遴选、验收和奖惩等工作。各市(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机构是试点示范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试点示范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申报时间)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申报主体)各申报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原则为区(县)人民政府或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当级别机构。
第七条(推荐主体)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遴选并推荐区域内申报主体参加评选。四川省的国家级新区、经开区等主体直接申报。
第八条(申报途径)申报主体按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评选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并按每年申报指南中明确的途径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照各年申报指南准备,要求目标明确、任务清晰、内容完整。
(二)遵循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规范。
(三)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十条(材料审核)申报主体在试点示范申报材料后附真实性承诺;推荐主体对试点示范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附审核意见。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相关资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
第三章 遴 选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其成员由熟悉新型智慧城市领域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原则)专家组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完成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依据)专家组围绕建设情况、创新能力、综合效益、资料规范等四个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