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14〕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并根据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疾病应急救治发生和财力情况,向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募集。市县两级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