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发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市党政机关、市级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提出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总规模建议。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布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范围、条件、时间及投资安排方案等要求,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六条 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各有关部门、市直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区级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各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为申报单位。
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选取。
第七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中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报项目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文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适用于初次申报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适用于已列入以前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申报文件所附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项目安排的原则;
(二)符合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对拟同意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分类并按重要性进行排序,提出每个项目拟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总规模及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建议。
第十三条 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研究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