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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收入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百分之十提取)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上缴,上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整数计算。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当年1月至10月的经营情况等,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市财政局的布置,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审计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统筹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二十日内,批复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应填具市财政局制发的《收入缴款书》,将本年度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七条  对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五万元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国资预算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产(股)权转让、清算等情况,以及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关于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与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比较,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