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精神,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6.省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除青岛市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外,对于经济强县省级补助30%;对于欠发达县省级补助70%;其余县省级补助50%。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补齐,具体补助比例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