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4〕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动态调整、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以及事项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公开等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和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事项目录进行管理,未纳入事项目录管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属于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只收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事项目录管理。
第七条 事项目录实行年度版本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在本市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