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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现印送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行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附件: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04日


附件:

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到2017年,全省建立基本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完善的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条 2014年12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四)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第四条 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攀西和川西北等太阳能丰富的地区应大力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成都、绵阳、德阳等夏热冬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农村地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第五条 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监管和验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六条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标准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第七条  因地制宜建立绿色建筑在财政、税收、国土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奖励。
第八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在建设用地出让阶段,编制出让文件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