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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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减轻城乡居民负担,进 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 号) 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减免。 现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下简称市区) 死 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同时未出现违反相关 规定办丧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一)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二)在市区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
( 三) 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
( 四) 在市区居住,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年以上的外来务工 人员;
(五)见义勇为行为受县级(含) 以上表彰、确认的在市区 的外来人员。
二、免费项目
( 一)在市区范围内死亡并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或小型接尸车 辆的遗体接尸费;
( 二)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的遗体火化费;
( 三) 在市殡仪馆存放 3 天(含 3 天) 以内的遗体冷藏费;
( 四)存放在市殡仪馆 1 年(含 1 年) 以内的骨灰寄存费( 限 寄存木质骨灰盒,不提供琉璃、陶瓷、玻璃等易碎容器寄存);
(五)在市殡仪馆内的抬尸费;
( 六) 停放在市殡仪馆单人停尸室或小厅的遗体停放费;
(七) 在市殡仪馆内选择 200 元(含 200 元) 以内骨灰盒 1 只(购买 200 元以上骨灰盒的不享受此项优惠)。
对超出上述免费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行支付。
三、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亡者的直系亲属或 委托人,下同) 到乡镇街道(外来人员按居住地) 办理丧葬事宜 时提出申请,填写《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详 见附件 1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 三) 亡者属市区城乡居民的,经办人凭医院出具的《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书》 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 或当 地村居确认的《治丧呈批表》(死亡证明) 与所在乡镇(街道) 签 订《台州市文明治丧协议书》,并凭《台州市文明治丧协议书》 第 三联和《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 到市殡仪馆办 理丧葬事宜。
( 四) 亡者属非市区城乡居民的,经办人凭《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 或《非正常死亡证明书》 以及《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 项目减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