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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书,包括市志、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下同)志以及部门志、企事业单位志、社会团体志、镇(街道)志、行政村(社区)志等。

本办法所称地方年鉴,包括以市和各市区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企事业单位年鉴、社会团体年鉴、镇(街道)年鉴、行政村(社区)年鉴等。  本办法所称相关地情文献,包括以市和各市区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以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编纂的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综合地情文献; 

(五)审查、验收、备案有关地方史志文稿;

(六)组织整理旧志,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七)组织开展地方史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八)建设方志馆、地情资料数据库和地情网站,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九)开展地方史志资料年报工作,实行地方史志资料征集报送制度; 

(十)完成同级政府(管委)和上级史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反映本辖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以市和各市区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政府(管委)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市和各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部署。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和引导基层开展地方史志工作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遇到地方重大事件发生或重大区划变动,同级政府(管委)应当适时组织编纂专志或地方志书。

鼓励和提倡编写部门志、企事业单位志、社会团体志和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等基层志书,并列入“威海地方史志丛书”统一编排出版。  

第十条 市和各市区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按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卷号;其他年鉴的编纂可一年编纂一卷,也可数年编纂一卷。

第十一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市和各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地方史志资料的征集报送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对年度详细资料、重大专题资料、地情文献资料、人物资料以及图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的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并负责向上级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本级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征集到的各类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同级政府(管委)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地方史志文稿保密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提供资料和撰写初稿的单位、个人应当确保资料和文稿不存在泄密内容。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保密主管部门对地方史志文稿进行保密审查,发现存在泄密内容的,依法予以处理。 &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