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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
(200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专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机制、专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专利事业投入,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展示交易中心、专利信息网络、公共阅览室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规、专利检索、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培育、指导与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培养培训专利人才。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获奖项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专利申请,以及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等。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和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数额和奖励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鼓励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政府财政资金优先扶持发明专利及核心专利技术在本市的实施和产业化。
鼓励和引导专利权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获得发明专利权和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应当作为评审、认定下列事项的依据:
(一)推荐或者授予反映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的荣誉称号;
(二)认定各类技术中心;
(三)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的专利科技研发项目;
(四)评审涉及专利项目的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申报人应当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专利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免费提供专利是否有效的信息:
(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技术或者产品进口涉及专利权的;
(四)技术或者产品出口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五)设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
(六)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的;
(七)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是否有效信息的情形。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四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