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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0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成都市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接入等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接入等项目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的效率、降低时间成本、提升相关行政服务能力,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多次研究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形成了《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联系电话:61889331)

特此通知。


市住建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委

市公园城市局            市公安局交管局

2020年6月15日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9〕10号)和《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标先进城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3.0版改革举措的通知(成营商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实施范围及申请要求

本办理程序适用于成都市行政范围内各区(市)县涉及接入市政管网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且满足以下几类条件的接入项目:(一)仅占用(挖掘)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城市绿化用地的接入项目;(二)仅占用(挖掘)城市支路且能保证双向机动车通行的接入项目;(三)仅在夜间(22点至次日6点)占用(挖掘)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且能保证双向通行的接入项目。

以上各类接入项目需不涉及工程总长度超过200米或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20米的接入项目;不涉及占用(挖掘)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不涉及绿化权属单位为非园林主管部门的绿化用地,且相关接入项目应避让古树名木及大树;不涉及拟建管线穿越其他单位用地,涉及障碍设施迁改的接入项目。

其中,电力用户接入工程是指公用电网电源搭接点至供电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下的用电用户的用地红线涉及的电力接入工程和用户接入或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导致的公用电网延伸改造、负荷改接等由供电企业投资原管位扩容改造的电力配套工程。

自来水用户接入工程是指公用自来水管网接点至用水用户的用地红线涉及的自来水接入工程和用户接入或提高用户供水可靠性导致的公用管网原管位改造等由供水企业投资的管网配套工程。

燃气用户接入工程是指公用燃气管网接点至用气用户的用地红线涉及的燃气工程和用户接入或提高用户供气可靠性导致的公用管网原管位改造等由供气企业投资的管网配套工程。

通讯用户接入工程是指公用通讯箱柜接点至通讯用户的用地红线涉及的通讯接入工程。

二、办理程序

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采用并联办理程序并限时办结。纳入并联办理的接入项目,由我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联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线填写并提交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书及承诺函并报送相关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系统”(http://pt.cdzj.chengdu.gov.cn,以下简称“用户接入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网络录入,生成《成都市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接入市政主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表及承诺书》。

2.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需向各并联办理受理机关在线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1)规划许可手续:接入目的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的总平面图和用地红线图;

(2)施工和交通疏解组织方案(方案中应包含施工组织内容、交通疏解内容、挖掘(占道)恢复内容,准确标注项目具体位置,或以周边固定参照物确定围挡的相对位置和范围、围挡内各区域的用途说明、周边路网、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分布情况,占道时间等信息,周边道路复杂的应附现场照片)。

(二)获取办理意见

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等受理机关,根据上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项目占道(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开工时序、占道(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时长、占道(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范围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就复核意见反馈申请人并按照各自职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逾期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做同意。

对于不具备办理条件、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申请,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退件处理,并详细说明退件原因。

(三)行政许可及收费

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用户接入办理系统”联网办理,共享办理信息、并行行政审批,在线生成同意核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挖掘占道通知书、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的办理回执,申请人(单位)在取得办理回执后,即可同步开展施工工作。

建设单位持自动生成的经各部门同意办理回执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公安交管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窗口打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挖掘占道通知书、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等,并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临时占道费等。

(四)管线资料入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测并在项目完工(围挡全部撤除)后3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提交管线测绘资料。

(五)延期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经批准的重大工程变更等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照期限完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完工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将调整方案及相关情况说明通过“用户接入办理系统”上报办理延期申请。


(六)工作流程图



三、过程管理

1.纳入实施并联办理的接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受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或专项地对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减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2.对已生成办理回执并进场施工的接入项目,未按时到相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打印相关许可的项目,同一申请人(单位)在未完成前述工作前,2个工作日后不再接受新的接入申请。

3.各建设单位对占道(挖掘)区域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地下管线资料,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对挖掘区域管线进行探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施工过程中切实保障其他管线安全。

四、其他事项

本办理程序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非居民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成住建发〔2019〕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项目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告知书

2.成都市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接入市政主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表及承诺书


附件1

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项目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告知书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9〕3号)《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00号)等文件要求,就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总述

本次办理事项系依照现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在申请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单位)应当详细了解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如有虚假不实,申请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依据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办理依据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占道、挖掘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并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道、挖掘行为。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抢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安全、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在开始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占用、挖掘城市绿化用地办理依据为: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三、办理要求和范围

本事项办理程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办理程序仅适用于成都市行政范围内各区(市)县用户涉及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接入项目,仅占用(挖掘)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城市绿化用地的接入项目;仅占用(挖掘)城市支路且能保证双向机动车通行的接入项目;仅在夜间(22点至次日6点)占用(挖掘)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且能保证双向通行的接入项目;申请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

以上各类接入项目需不涉及工程总长度超过200米或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20米的接入项目;不涉及占用(挖掘)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不涉及绿化权属单位为非园林主管部门的绿化用地,且相关接入项目应避让古树名木及大树;不涉及拟建管线穿越其他单位用地,涉及障碍设施迁改的接入项目。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单位)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单位)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确认的告知承诺书后,受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申请人(单位)在取得同意办理回执后,即可开展施工工作并持自动生成的经各部门同意办理回执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公安交管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窗口打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挖掘占道通知书、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等,并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临时占道费等。

申请人(单位)须对占道(挖掘)区域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地下管线资料,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对挖掘区域管线进行探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施工过程中切实保障其他管线安全。

申请人(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受理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相关受理机关,将在作出准予办理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受理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办理决定。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单位)未按《成都市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接入市政主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表及承诺书》之内容履行承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本次办理决定并追究申请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并将申请人(单位)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列入成都市社会信用“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人(单位)以后的同一办理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



附件2

成都市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

接入市政主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联办理申请表

及承诺书

申请表部分

一、工程信息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

3. 项目类别: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

4. 项目规模:

二、申请具体内容

序号

占道地址

占道位置

占道范围

申请占道时间

合同工期
(天)

(米)

(米)

1

占道具体位置:

车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非机动车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人行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绿化带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2

占道具体位置:

车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非机动车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人行道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绿化带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

三、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四、申请材料

1规划许可手续(接入目的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的总平面图和用地红线图)。

2施工和交通疏解组织方案(方案中应包含施工组织内容、交通疏解内容、挖掘(占道)恢复内容,方案中须准确标注项目具体位置,或以周边固定参照物确定围挡的相对位置和范围、围挡内各区域的用途说明、周边路网、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分布情况,占道时间等信息,周边道路复杂的应附现场照片)。

承诺书部分

申请人(单位)就申请办理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受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受理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承诺施工完成后5个自然日内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化用地。

(五)申请人(单位)在取得同意办理回执后(可同步施工),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公安交管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窗口打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挖掘占道通知书、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等,并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临时占道费等。

(六)申请人(单位)对占道(挖掘)区域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地下管线资料,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对挖掘区域管线进行探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施工过程中切实保障其他管线安全。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成住建发〔2020〕33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园城市和园林绿化、公安交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成都市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接入等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接入等项目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的效率,2020年6月15日我市印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00号)(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结合近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调硏回访情况,根据成都市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释和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中涉及工程长度有关事宜 原文中“以上各类接入项目需不涉及工程总长度超过200米或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20米的接入项目;”修改为“电力接入项目不涉及工程总长度超过500米和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30米的接入项目,其余各类接入项目须不涉及工程总长度超过200米和穿越城市道路长度超过20米的接入项目”。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收费有关事宜内容解释 原文中“申请人(单位)在取得办理回执后,即可同步开展施工工作。建设单位持自动生成的经各部门同意办理回执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公安交管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窗口打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挖掘占道通知书、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等,并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临时占道费等”具体解释为:不再以“是否缴费”作为项目进场施工的前提,采取“容缺受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手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放宽企业缴费时间限制。

三、关于可免于申请并联办理项目有关事宜 依据《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家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成都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重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接入项目实际办理情况,《办理程序》中实施范围和要求的接入项目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免于进行并联办理,由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提出意见,在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即可。

(一)仅占用(挖掘)人行道且占道(挖掘)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m的接入项目;

(二)占用(挖掘)城市支路,且仅在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施工,又能保障道路双向通行,白天开放正常交通的接入项目。

四、关于规划许可手续有关事宜 原文“规划许可手续:接入目的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的总平面图和用地红线图”修改为“规划许可手续:接入目的地的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配套的总平面图及管线设计方案图”。

附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水、电、气、通讯等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00号)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c150804/2021-12/22/content_14eb767887d14f43ad65c7491cdbd909.shtml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