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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常政规〔2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航常州奔牛机场(以下简称常州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常州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常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影响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空间范围,包括设置在常州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和丹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依法划定的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常州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的数量。

第九条  常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常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的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或丹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建,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批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批下列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

(二)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构)筑物;

(三)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

(四)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项目。

对于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规划部门建立抄送机制,及时取得限制面内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常州机场净空状况的检查,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人民政府或丹阳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

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本规定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十七条  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