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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到期失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到期失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11日以粤人社规〔2016〕12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清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四)对账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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