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3〕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高尚的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先后发布实施《
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等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政策,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7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3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日常工作由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主管,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各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向上申报高等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市政府每两年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获市或者市(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事项。
二、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或见义勇为组织办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鼓励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各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拒绝。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负责协调落实。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通过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临时生活救助、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有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扶持就业力度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在外地工作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证明,并建议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和照顾;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帮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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