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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嘉兴市政府令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但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性质、规模和管理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监督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的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概)算、决算;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有关经营合同;

(七)本单位对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参加、列席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重要合同签订等有关经济活动或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经济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发、研究审计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利用先进的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

(六)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