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政府令第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2009年10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国家高速公路网甬舟高速(G9211)段(k20+584.361-k66+222.734),包括大桥主桥、引桥、连接线、互通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大桥主桥是指大桥承受车辆运输荷载的桥跨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包括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气象监测、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大桥两侧建筑控制区按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经营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大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行使,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服从大桥管理局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大桥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及省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交通安全、路政、海事等管理事项外,对金塘大桥主桥发生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或舟山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宁波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管理;对金塘大桥宁波连接线上发生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由宁波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舟山、宁波两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的管辖范围需重新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两市政府协商,经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依法确定。
第五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六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大桥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前为试运营期。
在大桥试运营期间,对通过大桥的车辆种类进行限制,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大桥上通行。
第七条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经营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大桥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意的信息要求;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舟山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按照大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告示的安全行车控制标准行驶。
《舟山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上下乘客、在行车道上停车;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