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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

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土地,保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编委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及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内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坚持“先规划后储备、先整理后出让”的土地经营理念,拓宽土地收储渠道,做大土地储备总量,优化土地储备结构,实现土地储备与项目开发的动态平衡。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土地收储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改制或破产国有企业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工业用地性质或原协议出让价予以直接收购。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会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具有土地优先购买权,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三)土地用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途填写;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五)记事栏填写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手续;

(六)证书附图可以使用宗地图或者勘测定界图;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储备土地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乱搭乱建的建筑设施,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第四章  整理与供应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建(构)筑物(含管线)拆除、土地平整、道路、绿化、市政公用管线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储备土地成为“熟地”,便于开发建设。前期开发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利用保护:

(一)设置围墙、栅栏和标识;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违法建设等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其他与储备土地利用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未经储备的经营性用地不得供应。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由银行出具同意先行解押的证明。

第五章  财务及融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7〕90号)精神核定,并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融资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不得突破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核定的规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和城市开发以外的融资担保。

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的并持有储备土地证书的土地,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必须进行跟踪监管,经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已发证融资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不得自行转让、开发。凡未取得储备土地证书的土地,按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实行统一收储。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