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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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扩大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力度,提升深圳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有关工作遵循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年度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程序、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发布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是指政府间合作项目、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系本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有关计划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具体项目类别如下:
(一)政府间合作项目,是指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事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自主合作项目,是指以产学研为导向,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主动组织设计开展,通过设立联合实验室、合作研发等实质性举措,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合作;
(三)活动交流项目,是指在本市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会议;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市或者国(境)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等项目;
(四)人员交流项目,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年度开展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涉及外国专家学者来本市从事学术性交流合作支出的相关费用补助。支出费用包括外国专家学者来本市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务费。
第六条 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项目符合政府间合作协议明确的领域方向和目标任务,满足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三)申请单位和境外合作单位应当同时分别向各自所属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四)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境外合作单位向其所属科技主管部门递呈的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外方申请书),并且确保外方申请书与提交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间合作协议内容,在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的合作单位应当至少包括一家中国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有关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事项;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国企业所有;
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限制。
第八条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二)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第九条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与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三)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法营业公证文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
(二)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事项;
(三)活动交流的邀请函,活动现场照片,出席活动人员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国嘉宾的护照或者身份证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专家名册、嘉宾证件、发言稿、论文、往来的电子邮件和参加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