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一、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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