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全国技先平台可实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网上申报、认定服务、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功能,为各级管理部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支撑服务。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地区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上传至全国技先平台。
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备案办理
5.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6.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7.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集中报送、统一备案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以及加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的备案函,于每年5月和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及认定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技先平台。
8.科技部火炬中心依据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省级管理部门依据备案编号制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由全国技先平台自动生成。编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数字为备案编号生成年份,中间六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序列号。
三、备案变更
1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省级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变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省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证书,备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12.省级管理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进行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1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相关企业备案编号。
四、日常管理
14.省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年度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3),并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汇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5日前通过全国技先平台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15.省级管理部门应履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认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管理混乱、违规认定或人为影响认定结果等问题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停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防范认定备案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五、信息共享
16.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省级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通过全国技先平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 表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企业应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要求如实填写。
一、企业注册类型:按本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联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服务业务范围:可多选。
三、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从大到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
五、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所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取得的收入。
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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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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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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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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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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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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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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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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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业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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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 外包服务 (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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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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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服务 (KPO) |
□知识产权研究 □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 □产品技术研发 □工业设计 □分析学和数据挖掘 □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教育课件研发 □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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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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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服务 (2)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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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 |
服务 业务 范围 |
□服务贸易类 |
(3)文化技术服务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4)中医药医疗服务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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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 情况 |
□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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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大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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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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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学位 |
专业技术 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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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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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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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变化 情况 |
上年末职工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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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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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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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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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 包业务收入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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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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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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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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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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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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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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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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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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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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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ITO/BPO/KPO/服务贸易类) |
发包国别(地区) |
合同标的额 (万美元) |
实收外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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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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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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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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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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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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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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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 开发的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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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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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省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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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
获奖年度 |
级别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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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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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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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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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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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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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写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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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部门公章) 年月日 |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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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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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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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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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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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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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 企业名称 |
□是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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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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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 企业注册地 |
□是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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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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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 服务业务范围 |
□是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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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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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 其他内容 |
□是 |
□合并□分立□重组 □转业□迁移□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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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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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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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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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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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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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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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
附件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 表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各省级管理部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企业按照属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填写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即×××省(市)×××区(县)税务局。
(二)企业注册类型:按本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联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多选。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所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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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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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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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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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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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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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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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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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 |
□是(变更事项:□经营范围 □合并□分立 □重组□转业□迁移□其他)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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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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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业务 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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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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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知识产权研究 □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 □产品技术研发 □工业设计 □分析学和数据挖掘 □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教育课件研发 □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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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 |
服务 业务 范围 |
□服务贸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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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服务 (2)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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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技术服务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4)中医药医疗服务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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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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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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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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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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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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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收入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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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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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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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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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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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缴所得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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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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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是□否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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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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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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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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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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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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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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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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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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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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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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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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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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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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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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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区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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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写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