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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跨制度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跨制度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医保发〔2021〕19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5号)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