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规〔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2日由《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5号)发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3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考核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三)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行业管理相关事项。
发改、教育、工信、民宗、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指导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二)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合同内容。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二)建筑物、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三)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四)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