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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已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对移植费用过高或者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二)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定期调整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间定期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备注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70元/株

17元/株

80株/亩

如遇单价明显高于普通市场价的特殊品种,可以根据当年实际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30元/株

13元/株

80株/亩

葡萄

65元/株

7元/株

200株/亩

桑园

8元/株

3元/株

1000株/亩

注:1﹒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补偿移植费。

  2﹒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者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5﹒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7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34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7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10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80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元/株

50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元/株

25

30公分以上

元/株

15

杞柳等

三条

零星种植

元/丛

20

大面积种植

元/亩

2600

花木苗圃

1.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2.用于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3

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林龄

单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6-10

幼龄林

元/亩

意杨

5460

水杉

5460

泡桐

6240

刺槐、柳、国外松

3250

其他

26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

3640

水杉

3640

泡桐

4160

刺槐、柳、国外松

2080

其他

156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

1820

水杉

1820

泡桐

2080

刺槐、柳、国外松

1040

其他

78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

910

水杉

910

泡桐

1040

刺槐、柳、国外松

520

其他

390

注:1﹒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者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者支配。

  4﹒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4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3042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18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35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85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52

简易

元/平方米

17

水井


元/眼

800

带水泵的,增补200元。

畜禽棚舍

砖砌

元/平方米

65

土墙

元/平方米

14

简易

元/平方米

9

迁坟

单棺

1000

迁坟费用

双棺及以上

1400

迁坟费用

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竹木大棚

元/平方米

8

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元/平方米

230

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26

池塘


元/亩

2000

养殖证剩余有效期一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其补偿标准在标准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5%,最多增加60%

注:1﹒厕所、水井、畜禽棚舍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畜禽棚舍的补偿标准。

  2﹒提供免费公益性公墓安置的,不再给予其他补偿;未提供免费公益性公墓安置的,按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

《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020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各市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我市制定形成了《宿迁市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备案。据此,我市出台了《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三、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及召开会议情况。2020年9月,开展文件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起草《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19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意见;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网上宿迁和市资规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合理化吸收采纳。2020年12月10日,组织听证会,征求市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意见。2020年12月,通过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评审。

2.合法性审核情况。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情况修改完善文件内容。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2021年2月3日,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根据前期意见修改后上报市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起草原则

1.尽量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5号)中补偿的框架体系不作调整。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当增加补偿种类,例如池塘。

2.以市场行情和CPI浮动情况为主要依据,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对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没有文件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测算数据进行制定;测算难度大,复杂不好执行的根据2011年-2020年宿迁地区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29.7%,补偿标准提高约30%(遇到小数进位取整)。

3.增强补偿标准可操作性。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及一线征地工作人员的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五、主要内容

1.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相应调整。

2.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3.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4.定期调整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间定期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