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和《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的具体范围包括《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