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和《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的具体范围包括《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城市道路市区范围的规定,包含一类、二类以及三类区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分正式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适用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适用于已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
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