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台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台州市政府令第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台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开发档 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级、区级各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 以下统称机关) 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各级机关在各项公务 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台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 关应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档案工作列入本机 关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机关应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 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 三) 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四) 对本机关所属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 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

第九条  各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 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 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 应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档案专业职务的 评定和晋升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

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 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 一)各机关党群、政务、业务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 可按年度结合问题、责任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材料按项目、型号 分别立卷;

( 三) 会计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 四)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文件材料,一般按 类别、时间、专题立卷。

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向本 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机关党群、政务、业务工作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于次年的 6 月底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或其他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完 工或告一段落时即向档案机构归档;

( 三)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 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 案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七条  各机关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规范;

(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 价值,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 用;

( 三) 案卷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 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整理、保管、鉴 定、统计及利用效果登记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全部整理, 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系统排列、编目,逐步实现档案管理 的现代化。

第二十条  各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全 部档案,应在业务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管理:

(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 案为一个全宗;

( 二)根据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 统一的分类方案;

( 三) 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类排列;

( 四) 以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档案机构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应建立全 宗卷,并将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交接凭 证、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放入全宗卷。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