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 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1997〕28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7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类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预防, 是指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结合土建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灭治,是指对原有房屋发生的白蚁进行灭治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已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