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投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采用保证金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采用银行保函的,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二)单个标段预算价5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但招标人可设置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补偿机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相关要求
前述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入围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竞争充分与否进行评估,如最低投标报价存在异常情况(如,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及时终止招标。
(三)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定标方式须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原则上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与最低投标报价相差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比例不超过3%,详细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视为同等报价,并在同等报价的投标人中,采取等概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未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终止招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又重新启动招标的,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四、关于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但是有证据证明,在招投标期间及招投标前后合理期限内,招标人与利害相关方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接受利害相关方投标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公开有关项目资料(含已有的项目背景、概况、立项、可研、设计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接受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参与后续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含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但不得接受其参加全过程咨询或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招标人可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1/2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不超过1%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三)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递交投标文件时,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其中只剩1家单位时,招标人可接受该单位投标,否则应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招标人也可直接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5月7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8-11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建设工程为什么要推行实施《实名制管理办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是国家、省、市的明确要求,目前多数省市已落地实施,我市应全面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如下: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实名制管理利用人脸、虹膜、指纹等个人信息载体,对一线工人、重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安全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考勤,以确保其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名制管理同时整合了实名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资格管理、工资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能全面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建筑用工市场: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能够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的动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三)减少薪资纠纷问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为解决薪资纠纷、工伤理赔等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其他省市及我市实名制应用情况来看,实名制管理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务工欠薪问题。
(四)破除信息孤岛:实名制管理以信息化为辅助手段,实现建筑工地项目人员信息公开透明,连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系统,解决建筑业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进一步管控企业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提供数据基础。
二、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从2016年来,我市大力推广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研发了“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平台”(网址:http//shiming.thit.com.cn/),供各企业免费使用,获得了企业广泛好评。平台上线以来,全市已注册项目近3000个,其中1259个项目上传了人员实名信息,注册建筑从业人员26万人,实名制管理深圳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目前的实名制管理和平安卡有什么关系?
我市曾推行“平安卡”制度,在实名制管理、安全培训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推行后期也存在集中代刷、流于形式、未与工人工资管理相结合等问题,已不适应新时期建设工程领域管理和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的实名制管理是通过借鉴原有平安卡管理经验,重新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和后台,掌握工地现场人员个人工作情况,实现识别、统计、分析、监管功能,进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水平,是从业人员的个人数据档案,是“电子平安卡”。
四、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如何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上传?
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一)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选定人员信息识别设备,费用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二)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选定的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完成人员信息的采集、人员日常考勤等工作,并由选定的人员信息识别设备供应商完成数据按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五、哪些建设工程项目适用《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介入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两种类型。
六、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单位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指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七、劳务工人是指哪些群体?
劳务工人包括建设工程现场作业的普通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八、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依法签署劳务合同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依法应与聘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