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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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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05年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2005年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政策。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委托奖励资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一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只生育一个女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生育一个男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扣其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