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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国土资规〔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和相关直属单位: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5次厅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08月29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 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  ( 201 6 ) 16 号)等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四川省境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 设项目, 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 预审。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



如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系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笫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

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 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 预审申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受国土资源部 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 源部;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受 国土资源部委托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受理。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      1 公顷(不含

1 公顷)的建设项目 , 由所在地的市( 州 )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 三)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 ,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第七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巳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 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笫八条  建设项目应尽量避让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建设项目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

( 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 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

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 不包括水库类项目 )的, 应组织踏勘论证。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 , 由其直接组织踏勘论证。

建设单位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前可先行申请开展踏勘论证。踏勘论证的重点是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

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 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

第九条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 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

建设项目, 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 、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 、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 , 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

织节地评价评审论证 , 项目所在地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 由

其直接组织节地评价 评审论证。

节地评价围绕建设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用地总规模是否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是否先进可行 、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开展。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

作合并开展。

笫十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 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省 、市、县预审的建设项目, 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

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规模及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拟用 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

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 备案通知书。

(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五)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节地评价 报告。

(六)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笫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二)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 资源部令第 72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重 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出具规划修改暨基本农田补划 方案。

(三)项目用地 范围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及查处情况的说明。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

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 矿产资源登记等。

笫十三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 资源部令第 72 号)第三十 九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巳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笫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或预审 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负贵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日 。需补正材料的项目 , 在补正期间审批事项设置为暂停状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 内。

笫十五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笫十六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除外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 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或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笫十八条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征地报批阶段项

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在组织征地报件时,应严格加以审核,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不得上报;没有正当理由用地超过预审规模的,应当核减 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报批阶段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二)超过原用地预审核定规模,但未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 定的规模及功能分区的项目, 应由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件报征时就超出用地规模的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后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及功能分区的 , 应组织开 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四)预审阶段已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报征阶段用地规模又超过原用地预审核定规模                10%以上的, 应重新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用地规模未超过原用地预审核定规模   1 0%的, 应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建报征时就超出用地规模的情 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五)预审阶段未进行用地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报征阶段 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 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需踏勘论证的,应组织踏勘论证。

笫十九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 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用地报批阶段不再重复审查 ,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在征

地报件中对此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贵。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笫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 有效期 5 年。 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 ( 201 2]1 30 号 )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审委托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 201 3 ] 8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3.   用地预审(或初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

4.   项目建设用地踏勘论证报告(  参考文本)

5.   项目建设用地节地评价报告(  参考文本)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化格式

需纸质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数据库表;

PDF文档



定曰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PDF文档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DF文档


4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PDF文档



5

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节地评价报告


PDF文档



6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数据库表



7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PDF文档




8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规划修改方案;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规划修

改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PDF文档





定曰


9

项目用地范围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的说明


PDF文档



注: l .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的建设项目, 报国土资源部预审时提供国土资源部定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材料 7、8 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一-10 —




附件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项目名称


行业分类


项目批准类型

(审批、核准、备案)


审批口      核准口     备案D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拟建地点



项目投资

(万元)


选址


项目建设依据



用地规模

(公顷)


总规模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一般耕地


基本衣田











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



工程项目


功能分区


数量


申请用地

原有用地

(改扩建项目)


指标控制面积


指标对应条件














工业项目

投资强度

容积率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绿地率






节地评价开展情况

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法人身份信息)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30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结合四川省实际,

2017年4月10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出台《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对四川省境内用地预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原审查内容、材料进行了优化。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受理。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二、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明确规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含输变电站)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明确规定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情形、内容、程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四、优化用地预审审查内容、材料,包括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听证材料、专家论证,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等。

《细则》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为我省“三大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要素保障;二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要求,对预审审批统一了标准、简化了手续、优化了流程;三是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办事创业的土地审批负担;四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服务效能。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