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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22〕39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范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建设程序,提升地下管线智慧化运维水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保护既有地下管线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建设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域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随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河道、园林绿化等)同步统筹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影响区域内涉及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铁路、高速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建设、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同步统筹地上地下建设、智慧高效节能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参建单位建设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履职”原则,根据市、区(市)县两级管理职责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建设或迁改等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中既有地下管线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下管线等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项目统筹建设工作,积极协助地下管线各参建单位纳入建设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测绘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及保护相关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统筹实施及独立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五条(管线管护单位)管线管护单位是指负责管线经营或受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管线运营、维护管理职责的管线权属单位和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运营、维护、安全保护等管理,落实地下管线日常管理维护、环境保护等工作;确认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区域内既有所属地下管线保护、迁改方案;负责专业管线信息数据库日常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与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库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和测绘行业监督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全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建设、保护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资料归档和竣工测量成果更新入库。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随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统筹随水利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独立建设的输水及截污等输送性干管,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统筹随市域高快速路和普通公路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公园城市部门:负责统筹随独立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办理占道(挖掘)施工许可及许可范围内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统筹随道路黑化或道路维修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燃气、电力、给排水等地下管线运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督导管线管护单位强化管线日常运营管理,牵头职责范围内专业管线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  
 经信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燃气等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电力、燃气领域执法管理;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强化通信地下管线日常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给水、排水、再生水等行业领域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扩)建给排水方案审查和备案,给排水领域执法管理;  
 文广旅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领域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信号、监控信号等行业领域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综合管廊和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城市照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九条(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竣工档案的接收、保管(存)、提供利用等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项目施工影响区域内已归档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查询服务。  
 第十条(应急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地下管线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保护管理;落实本辖区内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整理、接边、动态更新入库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本辖区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安全监督工作机制,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和管线管护单位严格落实地下管线建设、保护主体责任。

第三章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前期工作要求,按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立项手续。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统一立项。  
 第十三条(管线查询)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方案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前,应收集施工影响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城建档案资料,查询全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业管线信息数据库,详细了解既有地下管线基础资料。存在既有地下管线资料缺失、不完整、与现状不符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详查,核实地下管线的现势性和完整性,详查结果征求管线管护单位同意后形成地下管线详查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地下管线详查成果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并将详查报告纳入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勘察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记录。在地下管线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应按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勘察保护方案,经管线管护单位确认后实施。勘察单位作业前应提前告知管线管护单位勘察作业时间,并按照经确认的勘察保护方案开展勘察作业。  
 第十五条(规划审查)建设单位按程序将管线方案设计图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依法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方案设计图中应明确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的类型、规模、平面位置及埋深。对重要道路及现状管线复杂的改(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依据管线需求同步编制管线综合方案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类型及规模,明确规划条件,会同管线管护单位提出同步规划建设要求,审定管线方案设计图、管线综合方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道路已建或在建管廊的,地下管线应按规划管位入廊。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是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保护主体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牵头编制地下管线施工保护方案。同步统筹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纳入主体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及经管线管护单位确认的施工保护方案。管线管护单位应提出既有地下管线保护需求,确认既有地下管线勘察、施工保护方案合理性,并应自收到项目建设保护、迁改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将经确认的管线保护方案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联合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管护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应根据管线管护需求设置地下管线智能监测设施,并根据专业管线信息数据要求全流程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工程设计和资料归档,非金属类地下管线(给水、燃气等)应设置示踪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审查机构(图审机构或具备审查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  
 审查机构应依据审定的管线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文件、管线保护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图审结果进行备案,利用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同步统筹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审查结果纳入主体工程图审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管线迁改)建设项目需要迁改既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将管线迁改工作纳入项目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的统一迁改单位对既有地下管线实施迁改,统一迁改单位负责迁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线管护单位应按照经审查的迁改方案和项目工期要求积极配合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同步统筹实施的地下管线土建工程(不含管线敷设和保护性回填)纳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占道、挖掘)凡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和临时交通组织,施工方案应包括经确认的管线保护方案。  
 同步统筹实施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期要求同步开展地下管线建设,负责管线的敷设及管线保护性回填施工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及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要求)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既有地下管线资料核实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管线类型、实际埋深及走向,做好管线标识,明确管线保护责任人,与管线管护单位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严格按照地下管线施工保护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发现未标注或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补充管线资料,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立即组织整改。   
管线管护单位负责做好地下管线保护交底,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现场施工保护指导。   
第二十二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参与地下管线施工保护及迁改方案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迁改和保护,派遣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地下管线影响区域内施工作业,形成地下管线保护专项监督记录;监督地下管线覆土前动态跟踪测量;对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管线管护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形,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及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保护方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确认的设计文件和保护方案。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安全距离不够等原因确需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原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单位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测量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同步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委托合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建设(含迁改)覆土前应及时开展跟踪测量,测量成果应明确管线类别、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深等主要内容。管线测绘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标准形成竣工测量成果,并对竣工测量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邀请管线管护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程序申请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并联验收并完成竣工备案。   
第二十六条(数据更新和共享)地下管线项目建成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至负责各区(市)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定期接收各区(市)县地下管线竣工数据动态更新成果,完成跨区接边工作,更新成都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定期与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动态更新成果,为专业管线信息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资料归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含未纳入规划、建设管理的其他地下管线工程)应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资料)。建设单位应将各参建单位完成规划核实、地下管线资料归档、基础信息入库工作纳入竣工结算拨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移交)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管线移交手续。管线管护单位在接收管线时,应依据经审定的地下管线施工图,一次性书面告知移交所需资料及整改问题,不得新增管线功能需求。管线管护单位负责接收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出具管线接收意见书,落实专业管线信息数据库同步更新。  
 第二十九条(动态巡察)管线管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开展地下管线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动态巡视巡察,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利用传感器等各类科技手段对施工影响区域内管道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实现自动预警,发现隐患时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线管护单位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第三十条(建设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落实地下管线示踪措施、竣工测量和档案归档、基础信息入库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业监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同步统筹实施的所属地下管线按照统筹方案和工期开展项目建设,负责督导管线管护单位开展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管线保护的动态巡查以及漏损探测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影响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日常抽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行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入库工作。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二条(应急保障)建设单位应与管线管护单位、施工影响区域周边的建筑(住宅、商业办公等)管理单位建立日常联系机制,预防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对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施工人员专业素质,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管线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线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及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破坏事故发生的原因,形成技术分析报告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和应急部门。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督促管线管护单位建立限时响应工作机制,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发生破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通知管线管护单位,按程序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事发相关单位应会同地下管线管护单位立即组织抢修,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24小时内补办抢修手续,费用由经认定的责任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时,相关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责任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及抢险工作,并做好维稳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应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交通疏解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认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损坏地下管线的情况,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责任单位,并根据事故原因、影响范围、潜在危害程度对事故进行潜在危害评价,根据潜在危害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测绘单位的履职情况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招标投标、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对存在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随意挖掘城市道路、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非法建设、不按审定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施工等违法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若因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单位未开展跟踪测量,提供虚假管线档案资料,或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等原因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受损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因建设施工损坏地下管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违法责任人依法查处。施工损坏地下管线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引发燃烧、爆炸、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