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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淮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专门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八条  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楚州古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第九条  楚州古城范围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文渠、萧湖东南湖岸和里运河、南至涧河、北至翔宇大道区域。

楚州古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城池格局、河湖水系、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建筑风貌、古树名木等。

第十条  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能反映一定时代特征、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报送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环境,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提出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绝执行已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体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