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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2015-12-24                        成社办[2015]40号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34号文)第七条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

市和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提出的社会保险欠费缴纳申请。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附件1);

2. 用人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书面申请;

3. 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5. 因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装订成册含有职工工资表的原始会计凭证;

(4)人事档案、职工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个体参保人员。

1.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填写《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2);

3. 本市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职工与单位在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存续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缴纳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在此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本人人事档案;

(2)在此期间原单位工作时发放工资的本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

(3)考勤表、领取劳保花名册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查备案

(一)市和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审核规程,建立初审和复核机制。由负责征集的处(科)室对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由稽核处(科)室进行再次复核。对审核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一次性告知理由。

(二)经稽核处(科)室再次复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应由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平台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补缴业务。用人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应向其出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附件3)和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欠费。个体参保人员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应向其出具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并要求其在收到缴款单当日内缴纳欠费。

(三)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时,应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确定其应缴纳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