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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广东省农业厅2018年4月20日以粤农规〔2018〕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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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19-2017)、《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倡结合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统筹设置。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