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1-08 成市监发〔2020〕13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成市监办〔2022〕47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6年1月1日
USHUI.NET®提示:本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成都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21-01-08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成都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公众24小时用药需求,同时也为了满足相对安全的非处方药品的方便使用需求,大力发展药品零售的新业态、新模式,2019年1月2日,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成都市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该规范性文件试行期将满,根据成都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成都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60号)。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6.《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7.《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