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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0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06〕22号)规定,自2006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区(开发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