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4年6月30日



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在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二、关于衔接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关于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初始参保时间。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
四、关于衔接地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