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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 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 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

第六条 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 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经营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形成投资人招标工作报告并将招标结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投标人:

1.项目里程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

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联合体投标人:

1.总投资低于3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总投资300亿元至5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总投资高于5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7家;

2.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联合体主办方的投融资能力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联合体成员方净资产应不低于其出资额;

3.联合体主办方应为项目公司的相对控股方;

4.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0.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要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收费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中标投资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投资人履约担保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全部退还或撤销。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投资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资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 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同时,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

(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三)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等资金,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为了项目融资需要可引入与项目投资人相关联的财务投资人,除此之外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

(四)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六)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七)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关资产、设施,但以出租方式处置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除外,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因出租方式发生改变;

(八)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若特许权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交回项目。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三)依法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

(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情况;

(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七)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移交等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应参照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