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5〕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实施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是指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和品目名称填报。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采购人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对于采购数量在10台以下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在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自行协商并由系统自动保存有关记录。对于采购数量在10台(含)以上200台(含)以下,或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