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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5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0〕12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加强鉴证制度建设,规范鉴证行为,全面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仲裁等案件的顺利办理,加快推动“法治苏州”建设步伐,现制订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价格工作在司法领域、行政执法领域、仲裁领域的延伸,是完善我市价格法制建设,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依法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事关“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事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在办案工作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对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办案机关(机构)要统一思想,依法严格地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顺利开展。

二、加强全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协调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工作,成立苏州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办案机关(机构)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的有关议定事项和要求。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与办案机关(机构)密切配合、理顺关系、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条例》的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主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的刑事、民商事、执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

2.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分别由负责办理的检察、公安机关委托;

3.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

4.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

5.仲裁机构承办的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

6.事故损坏物的价格鉴证,由法律、法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