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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6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10〕82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

当前,我市塔陵遗留问题已得到了圆满解决,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时机比较成熟,市政府要求各地从现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