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项目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第五条 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
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低收入居民救助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鼓励和倡导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低收入居民给予帮扶。
第二章 低收入居民项目救助
第八条 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
(一)学龄前婴幼儿。
(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第九条 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
第十条 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
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
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学费资助。在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学费。
第十一条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多个项目救助条件的,可以就每个项目逐一提出申请。
第三章 低收入居民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