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等9份规范性文件续期的通知》 ( 深市监规〔2020〕5号)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3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集、应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集、应用交易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本市以外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涉及交易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时,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交易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网络经营者身份,反映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采集、应用交易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保证交易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采购方式向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社会提供交易信用信息披露、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交易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六条 交易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
(二)交易信息;
(三)交易评价信息;
(四)资质、荣誉及警示信息;
(五)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记录信息。
第七条 网络经营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涉网身份信息以及在虚拟空间的地址信息。
第八条 网络经营者中的自然人基础信息包括:
(一)身份信息;
(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三)收款账户;
(四)涉网身份信息以及在虚拟空间的地址信息。
第九条网络经营者的交易信息包括:
(一)基本的经营指标;
(二)网站或网店访问规模;
(三)交易规模;
(四)交易凭证信息(包括交易编号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信息);
(五)交易相对方的识别信息;
(六)交易完成情况;
(七)其他相关的交易信息。
第十条 网络经营者的交易评价信息包括:
(一)评价次数;
(二)评价结果;
(三)评价方的识别信息;
(四)评价时间;
(五)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网络经营者的资质、荣誉及警示信息包括:
(一)行政许可及其他资质信息;
(二)行政机关执法信息;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记录信息包括:
(一)发起信息修改的提出方;
(二)信息修改依据及原始凭据;
(三)信息修改时间;
(四)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确认情况;
(五)信息被查询次数;
(六)信息查询者的识别信息;
(七)查询时间;
(八)查询授权记录。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的交易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网络经营者、交易对方、行业协会自愿提供的信息;
(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
(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所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