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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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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 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利、园林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横道信号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