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2〕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银保监分局、铁路办:
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名称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总包单位应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等材料。
总包单位应在专用账户开设后将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案表、开户资料等凭证扫描至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包单位在同一设区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可以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作业工期6个月以下(含本数)的。
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规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包括总额和每期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总造价、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比例等,应不低于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比例;且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七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人工费用数额的,建设单位应自总包单位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追加拨付到位。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代发农民工工资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对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